地下車庫變監控場?社區監視器大戰,管委會怒槓地主家族。(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處大型住宅社區因監視器設置問題引爆爭議,社區管理委員會認為部分住戶家族未經同意,擅自在社區內及地下停車場裝設多支監視器,涉嫌長期監控住戶出入動態,影響居住隱私,因此提告要求拆除共5支監視設備。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中設於地下停車場共有空間的2支監視器確有違規情形,應予拆除;其餘3支因設置於專有或私有範圍內,判決免拆。
判決指出,管理委員會主張,地主家族成員男子阿煦(化名)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分別在社區出入口巷道及地下停車場裝設監視器,拍攝範圍涵蓋住戶車輛進出、行人往來及停車動線,已侵害社區住戶隱私,因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相關規定提起訴訟。
管委會指出,其中3支監視器分別架設在1樓建物騎樓樑柱及雨遮上方,鏡頭對準巷道出入口;另外2支則設於地下停車場入口牆面及車道梁柱,長期拍攝停車場出入口及車道使用情形。
不過阿煦抗辯表示,監視器主要目的是維護家族土地及住宅安全,拍攝範圍均屬自家門前區域,並未針對特定住戶。況且社區內不少住戶同樣設有監視設備,若僅要求他拆除,形同選擇性執法。
法院調查發現,設置在騎樓與雨遮上的3支監視器,所在地點分別屬於特定住戶所有的專有部分或地主家族共有土地範圍,並非社區共有空間。其中拍攝的巷道也非社區全體住戶共有財產,而是地主家族所有土地,且現場確有多戶住家裝設監視器監看巷道情形。
法官認為,管委會未能證明上述3支監視器已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或已達侵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的程度,因此無法要求拆除。
然而,法院對地下停車場內的2支監視器則持不同看法。法院指出,地下停車場的牆面、梁柱及車道均屬社區共有部分,即便部分車位屬約定專用,相關公共設施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許男未能提出社區規約或區權人會議決議,證明有權在共有部分自行裝設監視器,因此已違反共有部分使用規定。
法官認定,地下停車場內的2支監視器並非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式利用共有空間,管委會有權要求排除侵害,因此,判決阿煦應拆除該2支監視器。至於其餘3支監視器,則駁回管委會請求。
2026/06/08 11:1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800098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