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小女童遭性侵 狼導師遭判刑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江姓男子民國105年擔任國小4年級導師期間,先後要求班上2名女童放學單獨留在教室,對她們指侵得逞,他性侵一名女童部分遭判刑4年確定,性侵另一名女童部分,最高法院依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定讞。
江男在民國105年2月至105年6月22日間之某日,被害人就讀國小四年級下學期下課後,以打掃教室之名義,將她單獨留在班級教室內,在教室前方供學生閱讀之圖書角落處,使她面對其身體站立,並命她自行將所著之外褲、內褲褪至膝蓋處後,以其手指撫摸她陰部並將手指插入。
此外,江男對另一名國小四年級女學生,以打掃教室為由,將她單獨留在該班級教室內,使她坐在該處擺放之椅子上,並命她自行脫去穿著外褲、內褲後,為性交1次得逞。
被害人自該校畢業另就讀其他國中後,於109年6月間與其母親再度談及此事,她的母親認事態嚴重,聯繫另一被害人確認是否確有遭受性侵害一情,對方肯認確有其事,母親進而報警處理,江男性侵一被害人部分遭判刑4年確定,另一被害人部分撤銷發回。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斥責江男為圖己身性慾之滿足,利用學生對於師長之信賴關係,於課後將其單獨留置於教室內,漠視年幼被害人之性自主權而為本案性交行為,戕害被害人之身心發展,已嚴重影響被害人,依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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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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