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
精神科名醫李光輝於今年1月5日過世,享年63歲,他生前被控多起誹謗、詐欺案件,雖均獲判公訴不受理,但其中他被控詐騙癌末病患150萬元案,遭判沒收追徵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50萬元定讞;李的4名遺屬上月已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獲准,也就是李光輝的4名繼承人已完全放棄李所留下的所有財產與債務。
李光輝生前官司纏身,他被控向大腸癌末期的女病患謊稱,可提供「自然殺手細胞」NK療法治療癌症,收費150萬元,去年12月台灣高等法院判李1年6月徒刑,沒收追徵犯罪所得150萬元定讞,因李過世,入監將不予執行,但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50萬元仍可執行沒收追徵。
另李光輝3度在台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智財法院開庭時,當庭誹謗影射前高院庭長王炳梁捲入翁茂鍾案,北檢依3個誹謗罪起訴李,今年1月台北地院因李過世,判決公訴不受理。
此外,李光輝被控以「印股票換鈔票」方式販售生技公司未上市股票,吸金1億元,台北地 院判刑10年。台灣高等法院因李過世,已於今年4月間判決李公訴不受理,並撤銷李光輝和沒收犯罪所得部分。
李光輝的4名遺屬日前向李生前住處轄區的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決定放棄李所留下的所有財產與債務。士林地院已於5月14日依《家事事件法》公告並備查。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欲辦理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拋棄繼承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拋棄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書面資料,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2026/06/08 08:0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800089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