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立遺囑1毛不給無用!3不孝孫仍爽拿遺產 律師曝5關鍵反轉

立遺囑1毛不給無用,3不孝孫仍爽拿遺產,律師曝5關鍵反轉。(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台北市一名阿公指控3名孫子不孝、不認祖父母,見他們住院不聞不問,故特意至民間公證人立「公證遺囑」,宣告剝奪他們的繼承權。然而,3名孫子在阿公離世後提起訴訟,認為3人未達重大虐待或侮辱,判繼承權存在,長輩的剝奪無效。對此,律師蘇家宏整理出五個重點,揭開喪失繼承權在實務上的關鍵。

蘇家宏律師在臉書表示,5個喪失繼承權在實務上的關鍵真相。第一,「『不想』把遺產分給子孫,最好要在遺囑裡『明確表示』」。若只是私下跟親友抱怨,或發誓說不給遺產,判定是氣話還是剝奪繼承權會有模糊的空間。所以要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被繼承人(長輩)必須要有明確的表示,最好透過書面的方式表達,實務上較穩妥的方式,是透過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或其他清楚可證明的書面、錄音錄影方式,把這個「不給」的心意清清楚楚地留下來。

第二,「要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實,才能真正剝奪繼承權」。本案最關鍵的轉折,是阿公雖然在遺囑裡寫孫子「不敬」、「住院不聞不問」,意思表達明確。但法官認為,法律上的「虐待」指的是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侮辱」是指毀損人格,而且必須達到「重大」的程度,不能只由長輩的主觀感受來決定。若只是晚輩個性不好、叔姪間有糾紛、或是搬出去少聯絡,在客觀上很難直接認定是重大虐待。

第三,「法官判斷喪失繼承權,需要的是『明確的證據』」。在該場官司中,孫子們主張他們過年有回老家、有包紅包壓歲、颱風地震會打電話報平安,甚至曾孫的姓名也曾請益阿公。法院最後重點仍放在主張喪失繼承權的一方,是否能舉證孫子有達到「重大虐待或侮辱」的程度。

在證據法則上,主張重大虐待的人需要舉證。光在遺囑裡寫一句「不孝、不聞不問」不夠,實務上的作法應在遺囑內詳述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節,或另外以書面將所有情節鉅細靡遺的記載下來,並保留證據,例如:驗傷單、保護令、照片。此外在法院訴訟程序中,也可以傳訊家人當作證人,由家人出庭作證說明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實。

第四,「遺囑讓遺產順利過戶,不需要『不孝子孫』配合蓋章」。辦理遺產過戶時,如果沒有遺囑,遺產通常會先進入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狀態;日後若要協議分割、出售或移轉給特定人,往往就需要繼承人一起配合,這也是很多家庭卡關的地方。但如果寫了遺囑,並且在遺囑裡指定了專業的「遺囑執行人」,長輩走後,遺囑執行人就可以依遺囑內容執行必要程序;在符合法定文件與登記要求的情況下,原則上不需要那些不配合的子孫逐一出面蓋章。

最後,「遺囑能讓不孝子孫的遺產直接『砍掉50%』」若子孫的行徑真的沒有達到法律上喪失繼承權的嚴重地步,長輩仍能寫好遺囑,把財產指定分給其他孝順的家人或特定人。這時候,這個不孝子孫最多就只能回來爭取法律最低保障的「特留分」。

以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來說,特留分是應繼分的2分之1,等於直接幫他的遺產分配扣薪50%。蘇家宏解釋,用這招一樣能達到保護孝順孩子、懲罰不孝子孫的效果。

2026/06/07 14:4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7001755-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