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花5400叫傳播妹!渣男灌醉硬上偷拍 老婆存不雅片還轉傳

台中一名林姓男子侵犯傳播妹還偷拍,妻子則存下不雅片轉傳,造成二次傷害。(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中市南屯區某私人招待所,民國114年3月發生一起侵犯醜聞,一名林姓男子花5400元找來傳播妹陪酒,結果卻趁對方爛醉後,拖到房間性侵,且拍下3段性影像,而林男的王姓妻子發現後,竟儲存到手機內,再截圖轉傳給傳播妹,造成二次傷害,台中地院一審依乘機性交、竊錄罪,處林男應執行期4年3月;王妻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林男114年3月30日在南屯區某招待所消費時,以5400元找來傳播妹坐檯陪酒,同日凌晨4時,林男見傳播妹已不省人事,就把她帶到招待所2樓侵犯,並拍攝傳播妹裸露性影像3段。

而林男的王姓妻子於114年6月30日6時發現此事,於是將林男儲存的不雅片轉傳到自己手機內,後續再回傳給林南,並將性影像截圖轉傳給傳播妹,侵害隱私權,傳播妹看見後崩潰報警提告。

台中地院一審時,林男、王姓妻子均坦承妨害性隱私犯行,但林男否認乘機性交,辯稱是價碼1萬元的性交易,只是傳播妹強調,自己爛醉到大小便失禁,已無能力控制生理行為,更不用說同意性交易。

法官審酌一切情狀後,不採信林男說詞,譴責林男滿足一己性慾卻犯案,還以手機錄製性影像,王妻則不思理性處理,造成傳播妹二次傷害,且兩人均未與對方和解,不過傳播妹審理時說明願意原諒王妻,同意從輕量刑,最終依乘機性交罪處林男4年、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7月,應執行期4年3月;至於王妻則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罪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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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7 12:4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7001465-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