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專屬經濟海域」是什麼? 其他國家可以捕魚嗎?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專屬經濟海域」又稱「專屬經濟區」,規定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生效,亞洲國家包括中華民國、北韓、柬埔寨並未加入,但中華民國早在1979年即已宣布200浬的「專屬經濟區」。問題是,其他國家在沿海國的「專屬經濟海域」有什麼權利?可以捕魚嗎?

1994年生效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權強國美國並未加入。不過,「專屬經濟海域」卻是美國率先主張。1945年杜魯門總統發表宣言,主張美國對於鄰接海岸大陸礁層地底以及海床上天然資源擁有管轄權。一時之間,全球的沿海國家競相開始「藍色圈地活動」。

「專屬經濟海域」定義,依照台大教授姜皇池的看法,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海域,從基線算起不得超過200浬,與公海不同。因此,「專屬經濟海域」既非領海,也非公海,是介於領海與公海權益間「自成一格的海域」。

若一國擁有「專屬經濟海域」,則可以在該區域擁有探勘開發自然資源及從事經濟性探勘開發的「主權權利」。「主權」和「主權權利」不同,根據師大教授王冠雄的解釋,主權之行使是基於國家實踐排他性職權的結果,偏向政治性的層面。「主權權利」是在海洋法領域中之討論,指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或大陸礁層上,針對自然資源開發所進行之管轄和管理,經濟考量較重。

不過,國防大學學者張家瑍認為,「主權權利」仍具有排他性與獨佔性。「專屬經濟海域」的「主權權利」有3個範圍,包括1、海床、底土、水域中的生物資源。2、海床、底土、水域中的非生物資源。3、在該區域從事經濟性探勘開發的活動。

問題是,其他國家在沿海國的「專屬經濟海域」有什麼權利?可以捕魚嗎?例如,甲國是沿海國,對某特定海域有「專屬經濟海域」,其他國家乙國在甲國的「專屬經濟海域」可以從事什麼活動?不可以從事什麼活動?可否捕魚?

根據姜皇池引述《海洋法公約》第58條規定,外國在專屬經濟區之權利義務,外國船舶在專屬經濟區內原則上享有「除捕魚自由以外」的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與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自由。張家瑍也引述《海洋法公約》第58條所定之航行、飛越、鋪設海纜和管道之自由,「而捕魚現已納入沿海國的管轄範圍內」。

有疑問者,台灣不是也於1979年宣布200浬的專屬經濟區嗎?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廣大興28號事件,菲律賓公務船就是在台菲重疊海域對台灣漁船開槍,2016年東聖吉16號事件,日本在沖之鳥礁周邊海域扣押台灣漁船。沖之鳥到底是島還是礁,能不能主張200浬專屬經濟海域,存在重大爭議,但日本在海洋權益問題上從來不是溫良恭儉讓。

資深媒體人何啟聖即認為,真正的海洋秩序也不是由兩個國家私下劃一條線,再告訴台灣「這不影響第三方」。只要劃界結果可能壓縮台灣漁場、影響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政府就應該在談判開始之前,把立場講清楚、把紅線畫出來!

2026/06/06 20:0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6002836-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