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十軍團民國114年7月發生一起桃色醜聞。(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陸軍十軍團民國114年7月發生一起桃色醜聞,一名才剛結婚7天的男軍官,趁著漢光演習留守期間,在指揮部戰情主任的辦公室等地,和吳姓同袍性行為,男軍官妻子得知後,憤而對吳女求償100萬元,台中地院審酌一切情狀,認吳女給付5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男軍官和妻子於114年7月11日結婚,但男軍官先是於7月18日至20日,在漢光演習留守期間,分別於十軍團指揮部作戰處戰情主任辦公室,與吳女性行為2次、指揮部作戰處大辦公室性交4次,以及指揮部停車場的車上性交2次。
此外,男軍官7月24日至9月8日,和吳女共赴太平區某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4次,男軍官妻子得知後逼問,男軍官才坦承此事,並有錄音為證,妻子憤而對吳女提告求償100萬元。
對此,吳女僅坦承其中包含大辦公室、汽車旅館共5次性行為,並知情男軍官已婚事實,但認為求償金額過高,台中地院審酌吳女侵權行為,認定已逾越普通男女社交往來界線,考量雙方職業收入,判吳女應給付妻子50萬元。
2026/06/06 14: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600190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