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5日發布通函,重申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攸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雇主不得以不合理條款加以限制。《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須符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等兩項要件之一的前提,才能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該約定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否則無效。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常見雇主以最低服務年限搭配違約金之約定,要求勞工在一定期間內須留在事業單位內服務而不得任意轉職,若提前離職即須負擔高額賠償費用。此外,亦有雇主是以提供留任獎金或簽約金等合理補償作為約定條件,因而衍生違約金過高或返還範圍爭議。
勞動部說明,事業單位與勞工間因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所生爭議頻傳,勞動部特發布通函重申《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並提醒雇主注意以下事項:
一、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並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如屬例行性教育訓練、一般在職訓練、新進人員業務熟悉訓練,或依法應辦理法定訓練等所生費用,雇主均不得據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得作為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費用之依據。
三、雇主如以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合理補償,應明確告知;勞工於約定期限屆滿前離職時,倘雇主要求勞工返還之金額,應依尚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不得要求全額返還。
勞動部呼籲,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涉及勞工職業選擇自由及職業流動權益,雇主於訂定相關條款時,應審慎評估其必要性與合理性,避免以不當約定限制勞工擇業自由。勞資雙方如對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或留任獎金返還等事項發生爭議,可檢具具體事證資料,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處。
2026/06/05 14:33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954808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