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鼻麻醉不慎致病患亡 整型名醫違反醫師法遭判刑(示意圖,達志影像)
整型名醫陳威宇民國108年為當時30歲湯姓男子進行隆鼻手術,湯因麻醉發生異狀送醫不治,陳及蕭姓女護理師遭起訴,一審依《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將陳判刑1年4月,蕭判刑10,她另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4月,2都獲緩刑3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4日改判陳男1年5月的徒刑、緩刑3年,支付公庫550萬元,參加5場次法治教育,蕭的部分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威宇民國108年3月4日為湯姓病患施行「Goretex三段式隆鼻」鼻整形手術,在無麻醉醫師全程在場下親自執行麻醉業務,由陳威宇指示蕭執行置入氣管內管之醫療行為,為湯施行全身麻醉,鼻整型手術過程中,陳與蕭均疏未持續監測湯的心跳、體溫生理徵象。
2人在鼻整型手術完成後,才察覺湯發生惡性高熱,又未能更換呼吸器及管路之情形下即進行急救,更未能調取充足起始劑量之Dantrolene為湯施打,而錯失對湯為及時、必要處置與治療機會,致湯無法解除高熱,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蕭在湯男送醫院後、員警扣押病歷前,在其執行上開手術之醫療輔助等業務製作紀錄上,不實劃記湯經全身麻醉後脈搏穩定維持在約95至100左右,掩飾湯那時之脈搏已持續在113至128之間等惡性高溫病程發展實際情形。
高院審酌陳威宇提供顧客醫療器材不足之環境,且執行美容外科時明知此環境於生有特殊事故時,難以進行相對應變、替代措施,無法為適切之急救,仍率而進行全身麻醉之美容手術,其行為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可非難性自難與醫療行為同等視之,但考量他已負起相當之賠償責任,仍維持緩刑之諭知,並加重緩刑之條件。
2026/06/04 12:1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400228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