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離職美術師外地開班挨告!控違反「競業禁止 」判決結果曝

嘉義地方法院駁回陳姓雇主對王姓老師請求賠償之訴。(本報資料照)

王姓美術老師從陳姓雇主的「藝術工作室」離職,與配偶在外地共同開設「藝術工作室」教學,陳某提告主張王師使用他原創的「教學教案」,違反「競業禁止」的勞動合約,求償遭駁回;理由是合約對「課程內容」的定義、範圍未明確、特定,若王師為避免違約,勢將離開美術教學行業。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防法院判決書指出,陳姓雇主在嘉義地區開設兩家「藝術工作室」從事美術教學,王男自民國107年底起受僱於陳的工作室,擔任美術教師,111年6月間離職,同年5月間與配偶在台南開設工作室教美術課程。

陳某主張,他自己研發美術「教案教學流程」附有繪圖,有原創性,在王師任職期間,提供作為工作室教學之用,王師於111年6月突然離職,他於112年間才輾轉獲知王師早於111年5月已在台南開設工作室教美術。

從王師的網路社群粉專,發現所用的教案、繪圖幾乎與他研發製作的如出一轍;王師又將重製後的成品公開傳輸於網路上供社會大眾閱覽,陳某原創的「營業祕密」未獲保護,王師已違反勞動契約的「競業禁止」,求償30萬元。

王師則辯稱,任職期間從未見過該「教案教學流程」文字,勞動契約僅限制其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職業內容,對於禁止之區域、時間完全未設規範,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2「合理範疇」相悖。

法官審理,契約條款雖名為保密義務,但其限制效果已實質影響勞工離職後的職業選擇與就業權益,應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規範檢視。

該勞動契約條款實質上屬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但該合約中並未約定給予任何離職後的補償金,雇主實際上也未提供任何合理補償,堪認定該合約條款依法屬於「無效之約定」,不得據此請求違約金。

2026/06/03 12:1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3002326-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