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民法繼承編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法務部公布草案說明

法務部表示,有鑑於現今社會家庭生活型態改變,兄弟姊妹間之關係未若以往緊密,彼此間多無扶養事實,又台灣已進入超高齡社會,當繼承人僅剩配偶與兄弟姊妹時,配偶需與兄弟姊妹分配遺產顯不符合被繼承人期待。有檢討修正「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之必要,並配合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

法務部表示,為符合遺產酌給制度係死後扶養之概念,明定得請求酌給遺產之人,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者之必要,並明定酌給遺產之額度、方法及消滅時效等。

又依通說實務見解,僅有非繼承人始能請求酌給遺產,因此若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扶養的兄弟姊妹因死亡而陷入生活困難,且依遺囑未自遺產有所得或所得顯不相當者,宜給予一定額度之遺產。

另繼承人中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之給付,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有特別貢獻者,應給予合理之評價,調整其應繼分,以鼓勵照顧高齡者受到適當之評價,也可增加照顧高齡者之誘因,亦可兼顧各繼承人間的公平。

法務部強調,為符合後代社會家庭生活型態,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為避免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之不公平,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再參考日本、韓國、德國及瑞士民法有關繼承人貢獻分額之規定,擬具「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要點包括,修正得請求酌給遺產之請求權人;增訂酌給遺產之額度、方法及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1149條)。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5年(修正條文第1165條)。

增訂繼承人中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為特別之貢獻者,該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1)。

以及增訂第1173條歸扣及第1173條之1特別貢獻規定之適用期限 (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2)。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修正條文第1223條)。

2026/06/02 19:18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49109&utm_campaign=viewall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