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惡狼備空屋強擄女學生性侵未遂 惡性重大恐再犯遭裁定羈押

強擄女學生性侵未遂的蔡姓嫌犯,經起訴後移審,台南地院法官認定他惡性重大,有再犯及逃亡之虞,裁定羈押3個月。(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台南市永康區4月22日傍晚驚傳蔡姓男子擄走女高中生,強拖至空屋旁草叢企圖性侵未遂,女學生抵抗逃出,隔天警方拘提蔡嫌到案,台南地檢署今(2)日偵結,依強制性交未遂、強盜未遂及違反兒少福利法等起訴求處加重其刑。蔡嫌移審台南地院開庭後,法官認定他惡性重大,犯案前後有變裝,事前有縝密計畫準備空屋,有逃亡及再犯之虞,裁定自即日起羈押3個月,得準抗告。

檢察官起訴指出,42歲蔡姓男子自今年4月初即挑選永康區一處空屋做為犯罪據點,在空屋一樓房間鋪設浴巾,並在空屋旁草叢鋪設木板、廢棄木門,以做為他將被害人強擄至空屋內性侵之用。

4月22日傍晚5點55分,蔡嫌見該名女學生路過,即用噴灑酒精的口罩,摀住女學生口鼻,強拉女學生向草叢移動,欲拉女學生進入空屋性侵,遭女學生抵抗,造成女學生臉、背部、手、腳等多處受傷,幸好有陳姓男子路過見狀,聽到女學生呼喊求救,陳男持木棍喝阻,蔡嫌遂逃離騎機車逃逸。女學生獲救後報警及驗傷提告。

檢方起訴蔡嫌移審後,台南地院法官開庭後,認定蔡嫌惡性重大,並在偵查中坦承犯案前、後均有變裝,以迴避追查,顯有規避追訴、審判、執行之傾向,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證據顯示,蔡嫌事前已有縝密準備及計畫,非單純臨時起意而為本案犯行,堪認再犯可能性甚高。

台南地院認定,蔡嫌涉犯強制性交未遂、強盜未遂及違反兒少福利法等,且他是事前即著手強制性交及強盜未遂,屬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罪,檢方起訴求處加重其刑,涉犯重罪,有逃亡及再犯之虞,裁定自6月2日起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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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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