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大修 更名《資源循環推動法》今三讀

為推動資源永續利用、落實「資源循環零廢棄」及「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關鍵戰略,環境部所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並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於今(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圖擷取自國會頻道)

為推動資源永續利用、落實「資源循環零廢棄」及「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關鍵戰略,環境部所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並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於今(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部表示,後續將積極推動相關子法訂修及配套措施,並持續與地方政府、產業及民間團體溝通協作,逐步完善我國循環體系。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自2002年07月03日首次立法後,曾於2009年修正第6條「物質使用優先順序應納入生命週期考量」,睽違24年後再度迎來大幅修法,同時也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

其中此次修法導入綠色設計概念,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應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其製造、輸入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

修法也新增「創新實驗沙盒」制度,讓創新循環技術或商業模式得於受控環境下進行驗證,協助循環產業發展與技術突破;條文規定,為促進資源循環技術或數位科技治理發展之目的,事業得檢具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資源循環創新實驗,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針對罰則,三讀條文規定,若製造、輸入業者未依規定在期限內申請核定產品符合綠色設計準則,或是營建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違反有關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之規定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尚未施工者,並通知限期提出改善計畫,屆期未依改善計畫核定期程、內容執行者,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令其停工。

另外罰則也規定,若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等規定,將處以1萬2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

另外,考量修正條文第14條促進產品資源循環之強制管制措施「綠色設計條款」及第38條第一項對應之罰則配套需時,爰修正施行日期予以2年緩衝期間,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2026/06/02 14: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2002581-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