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遭前妻控訴性侵並羈押40日,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無罪確定,陳男請求刑事賠償,雄院裁定國家須補償陳男12萬元。(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遭到前妻阿玉指控強制性交與妨害性隱私,於民國114年1月遭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羈押,至同年2月才具保獲釋;此案經高雄地院審理後,因阿玉說詞反覆且與到場警消、父母證言矛盾,法院判決陳男無罪確定。陳男無辜遭羈押共40日,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高雄地院審酌其人身自由受損等情狀,,准予國家補償陳男12萬元。
起訴指出,陳男與妻子於113年9月離婚,離婚後因共有一子,因此2人仍有聯繫,案發晚間,2人相約吃飯後回到陳男位於苓雅區海邊路的住處,因陳男吃醋阿玉與同學走得近而引發激烈口角。過程中阿玉傳訊給同學稱自己有危險並請其報警,隨後更撥打視訊電話,讓同學驚見阿玉全裸抱著小孩餵奶的畫面,陳男還接過電話威脅對方。
因此驚動前妻同學帶著阿玉父母與警察趕赴現場「救人」,阿玉事後在律師建議下驗傷並指控遭陳男恐嚇脫衣、強迫視訊及強制性交,但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發現,警消與父母到場時,阿玉神色自若、衣著完整,還對母親說陳男沒有打她,前後反應嚴重矛盾。
阿玉於法院審理時更改口承認與前夫性行為是雙方合意,裸照也是自己說要拍的,法官認定強制性交罪嫌證據不足判決無罪,雖然當年羈押程序合法,但考量羈押對陳男名譽與人格權造成重大打擊,裁定以每日3000元折算,准予補償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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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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