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陳水扁洗錢案沒事了 最高法院認已過追訴期免訴確定

前總統陳水扁(中時資料照)

陳水扁前總統被指控民國95年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扁因案停審,最高法院認為,依照舊法洗錢罪的10年追訴時效期間再加上因病不能到庭,本案111年12月25日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確定。

除了本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獲判免訴,國務機要費貪汙案因《會計法》修法除罪,111年扁也被判決免訴,他另有台北地院的隱匿國家機密案及台灣高等法院的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案共3案停審中。

檢方指控,陳敏薰2004年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特定職位,指示祕書將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送至總統官邸交予吳淑珍,吳淑珍取得賄款後,陳水扁即運用其職務權限,安排陳敏薰於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為台北101董事長。

扁為了避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資金來源遭發覺,與吳淑珍共同洗錢,由吳淑珍將1000萬元支票轉交友人分成6筆的定期存款進行洗錢。

歷審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陳的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1月12日、本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10月30日,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2026/05/28 16:5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8003967-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