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有先後順位,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是父母。示意圖,人物與新聞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不少民眾在報稅時,會將自己長期照顧、提供生活費的姪子女或外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中區國稅局提醒,即使實際上有幫忙扶養,也不代表一定可以申報。若孩子的父母仍有工作、收入與扶養能力,原則上仍應由父母優先扶養,叔伯、舅姨等親屬不得直接列報免稅額。
國稅局指出,依《民法》規定,扶養義務有先後順位,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是父母,因此納稅人若要列報扶養姪兒、姪女等其他親屬,除了必須有實際扶養事實外,也要證明孩子父母已無法履行扶養義務。
國稅局指出,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有幫忙支付學費、生活費,或與孩子共同生活,就能列報扶養免稅額,但稅務機關審查時,不只看是否有匯款紀錄,更會綜合判斷法定扶養順位、共同生活情形,以及孩子父母是否仍具有收入與財產。
舉例來說,小張(化名)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扶養姊姊的未成年子女,並提出匯款紀錄及親屬切結書,主張長期負擔孩子生活與教育費用。不過,稅務機關查核發現,孩子父母當年度仍有薪資、利息等收入,也有一定財產,具備扶養能力,因此否准小張列報扶養免稅額。
國稅局表示,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主要是為了減輕依法負有扶養義務者的稅負,並非讓親屬間自由調整扶養名額作為節稅工具。民眾若要列報姪子女、外甥等其他親屬扶養免稅額,應先確認前順位扶養義務人是否確實無扶養能力,以免遭剔除補稅。
2026/05/28 11:36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30738?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