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溝蓋破大洞沒修!老婦踩空重摔 三重區公所判賠138萬7883元(示意圖,達志影像)
游姓老婦民國110年出門採買時,步行經過新北市三重區六張街鋪設柏油道路,卻一腳踩進破洞的水溝蓋重摔至今未痊癒,一審判賠315萬餘,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應負國賠責任,重新計算金額後,判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賠償138萬7883元,可上訴。
游提告表示,110年12月11日行經三重區公所管理之新北市三重區六張街111號前公有道路水溝蓋,因其上有坑洞未即時填補,致她行經系水溝蓋破損凹洞處,往前仆倒在地,受有右側硬腦膜下出血、頭部外傷併腦挫傷及顱內出血、左側遠端橈骨骨折、第十二節胸椎壓迫性骨折、下頷挫傷併多處牙齒斷裂,當天送醫急救,支付醫療費、看護費用、假牙裝置費、醫療用品等費用,並受有精神上痛苦,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三重區公所賠償其損害。
一審判賠315萬8313元,上訴後,高院二審認為,游行走約5、6步至事故處,左腳踏進系爭水溝蓋破損處,隨即以正面向前兩腳跪地、跌倒,其行至系爭水溝蓋前雖有低頭看路面之舉動,但距離事故處之系爭水溝蓋僅約3步左右的距離等情,水溝蓋破損、凹洞與游跌倒受有系爭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三重區公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2026/05/26 18:1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600401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