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行員挪用客戶向主管機關隱匿 台新銀遭金管會重罰1400萬

金管會示意圖(圖/吳靜君攝)

金管會表示,台新銀行該行前理專張員涉自110年12月至112年10月挪用客戶款項,受影響客戶數2人,所涉金額約157萬元;另本會於114年2月25日至3月28日對該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行於113年1月22日及114年3月11日內部查察後決定不向主管機關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且該行處理上述案件過程,有未確實對客戶辦理資產核對作業、未就案關理專不當行為深入瞭解發生原因及研議加強控管措施等缺失。

金管會表示,前項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金管會罰台新銀行1400萬元罰鍰,並且停止該行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及受理新客戶於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辦理試辦業務1個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金管會要求,一,台新銀行依銀行公會「會員及指定機構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張員。

二,依責任地圖全面檢討本案違失行為所涉總行督導人員責任,及就未通報重大偶發事件部分檢討法令遵循主管責任,並全面清查是否有其他未向本會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情事。

三,落實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及加強對客戶宣導應定期檢視對帳單、勿將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行員保管及勿私下交付現金予理專,重視自身權益維護。

四,請該行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2026/05/26 17:5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6003966-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