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地方檢察署資訊室設計師陳柏升,負責決行該署資訊室的小額採購案,竟配合曾姓外包廠商偽造查驗文書。(王惠慧攝)
前新竹地方檢察署資訊室設計師陳柏升,負責決行該署資訊室的小額採購案,竟配合曾姓外包廠商偽造查驗文書,隔年更「球員兼裁判」,借用廠商名義自己承攬標案,與業者對拆履約款項;新竹地院審理後,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判陳男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5年,2名業者則獲緩刑。
判決指出,陳男自民國109年至113年初擔任竹檢資訊室設計師,負責資訊室事務及小額採購案。110年底,陳男將年約金額9萬8700元的偵訊室維護委外服務案,交由曾男經營的公司承攬,然而,曾男為節省交通與人力成本,私下將業務轉包給新竹在地的公司施作。
由於實際維護的在地人員未經竹檢核可並簽署保密切結,陳男竟與曾男、林姓工程師串謀,由林男接續在維護檢查表上虛偽用印,營造其親自施作之假象,再由陳男於內部複核時予以合格驗收,以不實文書順利請款。
隔年111年底辦理新年度標案時,陳男為牟取私利,明知公務員應受《政府採購法》利益迴避規範,竟與曾男合謀「借牌」,雙方約定由曾男公司出面掛名得標,但實際維護工作全由陳男親自處理。
事後,陳男將自己填寫的檢查表寄給林姓工程師蓋章掩護,再由曾男按季向竹檢請款。地檢署出納人員共計發放9萬8700元至公司帳戶。陳男後續藉故出差高雄4次,與曾男當面以現金結算,兩人各分得不法利益4萬9350元,檢方因此依貪汙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起訴3人。
法官認為,陳男身為公務員,本應依法行政、廉潔自持,卻利用主管標案機會圖利自己,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公平性與公務機關廉信;曾男明知違法仍配合掛名請款;林男則配合在不實文件上蓋章,均有相當責任。
法院最終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6個月,圖利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5年,因宣告刑期逾2年,依法不予緩刑;曾男與林男均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主觀惡性低於陳男,因此給予緩刑。曾男須於1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林男則須支付5萬元。
2026/05/26 14:1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600282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