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梁姓男子,被中科路近科雅東路口測速照相連續罰8次超速,主張警方第一次太晚舉發才害他無法及時修正錯誤。(林冠丞攝)
台中市一名梁姓男子,民國114年4月騎車行經西屯區中科路近科雅東路口機慢車道,既沒有注意到測速照相又超速,後續2個月總計收到8張罰單,吞下巨額罰款又被扣牌,梁男不符提出行政訴訟,並稱負責舉發的保二總隊太晚寄送通知單,不知情的他才會在同一路段重複違規,請求撤單,台中高等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檢視後,認警方只有在梁男第一次違規是超過2個月才舉發,其餘都在時限內,判決撤銷梁男第一次違規罰單,其餘駁回,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梁男114年4月3日騎車行經西屯區中部科學園區,位於中科路近科雅東路口的慢車道,只是他超速行駛,隨後又分別於同年4月9日、4月13日、4月16日、4月23日、4月24日、6月6日以騎車、開車超速,吞下8張罰單並處罰鍰、吊扣汽車牌照半年。
梁男不服向台中高等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訴訟,提出測速照相設置及速限公告不完備、舉發單過晚通知,導致不知情的他在同一路段重複違規,沒來得及修正,另外超速實質上僅同一行為,不應重複處罰。
法官先是審酌,測速照相本不受「應定期於網站公布」限制,梁男主張應由台中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先公告完才能取締,非可採信。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機關受理到移送舉發要在2個月內,梁男第一次違規在114年4月3日,警方最晚要於同年6月2日舉發,但時間卻逾期至同年6月4日,認處分應予撤銷。
而梁男後續7次違規,負責舉發的保二總隊警員皆在時限內完成,因此無理由撤單,不過法官強調,對民眾而言,確實可能因為過晚收到第1張舉發通知單,而來不及避免再違規,民眾也容易因此誤認為,舉發機關刻意比較晚寄送舉發通知單來賺績效,建議舉發機關爾後對新增公告為超速取締地點,應盡速寄送舉發通知單,避免民怨。
至於梁男第三點主張,法官認為警方是針對梁男不同違規行為分別舉發,程序上並無瑕疵,況且《行政罰法》規定,可以連續舉發,沒有重複處罰問題,判決撤銷梁男第一次違規罰單,其餘皆無違誤,全案仍可上訴。
2026/05/25 19:5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500393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