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中華人權協會批賴政府繞過國會制衡 籲撤回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任命

臺灣高檢檢察長張斗輝(左起)、法務部長鄭銘謙、代理總長徐錫祥、臺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文忠,25日一同出席最高檢察署查察妨害選舉督導小組揭牌儀式。(陳俊吉攝)

賴清德總統提名徐錫祥出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遭立法院否決後,仍指定徐代理職務,引發討論。中華人權協會25日發布聲明指出,立法院既已依法行使同意權並作成不同意決議,總統卻仍以代理方式讓被否決人選行使職權,形同不尊重國會制衡機制,呼籲賴政府撤回相關人事安排。

中華人權協會指出,《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明定,檢察總長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顯示該職務具有高度重要性與中立性,因此必須透過國會同意權確保其獨立性與適任性。

聲明表示,立法院既已依程序否決人選,總統卻改以「代理」方式讓同一人執行職務,作法「極為不妥」,此舉明顯不尊重立法權,也恐讓國內政治對立進一步升高,不利民主制度穩定。

中華人權協會也提到,檢察總長掌握全國1400多位檢察官的人事調遷權限,年底又將舉行九合一選舉,此時堅持特定人選,難免引發外界質疑是否可能影響選舉公正性。聲明並指出,徐錫祥曾任國安局副局長及法務部政務次長,政治色彩鮮明,在野陣營產生疑慮並非毫無理由。

協會指出,《法院組織法》雖規定檢察總長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3個月內重新提名人選,但如今由遭國會否決者代理,已顛覆民主制衡常態。協會質疑,若社會對此沉默,又如何期待3個月後能恢復正常民主運作。

對於總統府以「機關不可群龍無首」、「維持非常上訴機制等核心業務運作」為由,主張代理安排有其必要性,中華人權協會則認為,問題不在於能否指定代理,而在於不應由遭立法院否決的人選代理,至於法務部援引《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主張代理合規,協會認為,該規程僅屬命令層級的內部規範,主要適用於檢察總長在任期間因故出缺,並非卸任後由遭否決人選代理的情況。

聲明最後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均強調司法機關應具備獨立性與客觀性,我國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兩公約已具國內法效力,協會質疑,政府日前才舉辦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如今卻以爭議程序處理檢察總長人事案,形同挑戰司法獨立與國會制衡機制,呼籲賴政府改弦易轍、收回成命。

2026/05/25 15:1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5002844-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