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離婚死賴不走霸住前妻透天厝 法官判遷屋+每月賠2.4萬元

離婚死賴不走霸住前妻透天厝,法官判遷屋+每月賠2.4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與丈夫結束20多年婚姻後,要求對方搬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透天厝,但男方遲遲不肯離開,還主張當年是夫妻共同出資買房,「房子一人一半」,認為自己有權繼續居住。案件鬧上法院後,法官認定房屋所有權明確屬於女方,男方並無合法占有權源,判決須搬離返還房屋,並按月支付2萬4000元,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判決書指出,女子阿雅與男子阿凱(均化名)於2002年結婚,婚後購買一棟4層樓透天厝,房屋於2004年登記在女方名下。雙方原本共同居住,但因感情失和,阿雅在2016年帶著孩子搬到其他縣市生活,夫妻最終於2025年調解離婚並完成登記。

不過,離婚後男方仍持續住在該透天厝內,女方認為雙方婚姻關係已結束,男方已沒有合法居住權利,因此,寄發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搬離,但對方始終不願離開,只好提告請求返還房屋,同時要求按月給付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

男方抗辯表示,當初買房其實是夫妻共同出資,只是登記在阿雅名下,且多年來都是他負擔水電、瓦斯、電話、網路、房屋稅與地價稅。更提出一張阿雅的親筆字據,上頭寫著「房子日後一人一半」,主張雙方早有協議,因此,當然有權繼續居住。

但法官檢視字據內容與雙方說法後認為,該文件是在兩人分居期間所寫,真意應是預先約定未來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方式,而非直接賦予男方房屋所有權。法院指出,依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必須完成登記才會生效,房屋既始終登記在女方名下,男方就不會因一句「一人一半」而取得共有權。

法官認為,即便男方未來可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向前妻阿雅請求婚後財產分配,也只是金錢債權問題,並不代表能據此繼續占住房屋。因此,判決男方必須騰空返還房屋。

至於租金部分,法院審酌該透天厝位於市區,生活機能完整,總坪數約53坪,周邊類似透天租金行情約2萬6000元至2萬7000元之間,而女方請求每月2萬4000元,已低於市場行情,因此認定合理,予以准許。

2026/05/25 08: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5000016-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