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車手取款1250萬後分文未得酬勞就落網, 法官仍判「共同侵權」要全賠。(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方姓女子在前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透過詐團指示,向遭到誘騙投資的林男三度取款1250萬元,但尚未拿到酬勞就落網,法院依共同詐欺罪重判2年6月徒刑。事後林男提附帶民事賠償,新竹地院法官認定,方女參與詐團即使分文未得,但她負責面交取款,即屬於共同親權行為,判她需全數賠償林男1250萬元損失。
根據判決書,林男在前年五月間遭詐騙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上,使用暱稱「投資公司」主動與林男聯繫,並以誇大的高額獲利為誘餌,誘導其參與所謂的秘密投資計畫。林男誤信對方說詞後,在短短一個月之內,連續3次手捧大量現金前往指定地點,與擔任面交車手的方女會面,總計將高達1250萬元的款項親手交付。
方女落網後,在接受調查與審訊時坦言,自己雖然三度冒著風險現身向林男取款,且經手的總金額高達一二五〇萬元,但事後卻因為種種原因,根本沒有從詐騙集團內部拿到分文酬勞,更辯稱相關帳戶與金流沒有查到她收取詐團酬勞的證據,檢察官因此也未對其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新竹的地院審理後,法官審酌被害人受有的巨大損失與詐騙情節,仍將方女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重判有期徒刑兩年六月。
林事後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方女如數賠償其1250萬元的損失。但民事審理期間,方女從未出庭,也從未提出任何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民庭法官認定,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於他方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在法律上即視同自認,因此林男所主張的受騙事實與金額,皆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法官也認為,方女在詐騙過程中參與和分工的部分,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之間顯然有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屬於「數人故意共同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他人」,屬於共同侵權行為,即使一毛未得,都必須對被害人的整體損失承擔完全的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判方女須全數賠償林男1250萬元。
2026/05/25 07:5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500094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