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男子與前女友談分手時逼性行為,女子忍18年後決定提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中市一名男子大學時和女子為班對,只是兩人交往約一年,於民國97年1月因爭執談分手,沒想到過程中情緒失控的男子,先是把書桌抽屜捶到凹陷,恐嚇「我要讓妳在系上無法生存」,更逼女子進行分手砲,起初女子擔心家人及朋友異樣眼光未報警,但隨著「ME TOO」風潮興起,18年後決定提告,台中地院一審採信女子說詞與對話紀錄,依強制性交罪處男子4年2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兩人原本是大學班對,但97年1月下旬,女子在男子南區租屋處提分手時,男子勃然大怒捶打鐵製書桌,使抽屜凹陷,並稱「要讓你在系上活不下去」,接著男子要求分手前進行最後一次性行為,即便女子不願意,男子仍靠著身體重量及力氣壓制,最終侵犯得逞。
而女子隨後未再與男子聯絡,且因擔心家人及朋友異樣眼光,並顧及期末考即將到來,當下並未報警,直到近年「ME TOO」風潮興起,女子決定不再隱忍提告,並於112年6月25日18時44分傳訊息給男子,要求男子道歉並寫下悔過書,男子則寫下「如果報警提告能夠讓你得到更多的安慰,我會去面對,我應該要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代價」。
台中地院一審時,男子坦承恐嚇、捶擊鐵製書桌,不過否認有強制性交,並主張向女子道歉動機是為滿足女子需求,對話紀錄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只是法官認為,男子性行為時並未徵得女子明確且真摯同意,且後續女子並無強迫男子道歉,應認是男子出於自由意志所為,採信對話證據能力,依強制性交罪處男子4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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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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