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對陳姓婦人依故意對少年犯違反保護令罪,判處拘役20日。(本報資料照片)
彰化縣1名陳姓婦人曾對其未成年的兒子家暴,經法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不料她卻因與兒子爭吵,竟爆粗口辱罵兒子「狗畜牲」,因此遭警方移送法辦。全案一審期間,因陳婦兒子求情,法官審酌後輕判拘役20日。
被告陳婦因曾對兒子有家庭暴力行為,經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陳婦不得對其子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騷擾黄其子,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
然去年4月29日下午5點50分左右,陳婦在住處因細故與其子發生爭吵,竟以「狗畜牲」(台語)辱罵其子。
陳婦坦承與其兒子發生口角,並有說出「狗畜牲」(台語)一語,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她辯稱,當時她是用台語說「狗畜牲」,是在說自己,是在自嘲。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陳婦為人母,卻不思克制自身情緒,與其兒子和睦相處,還無視法院所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效力,所為實非可取。
然考量到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其子於偵查中也表示傾向原諒,希望對被告處罰輕一點,審酌後故意對少年犯違反保護令罪,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拒絕家庭暴力,請撥打110、113。
2026/05/24 14:2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400172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