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妻1年「有跟沒有一樣」,人夫怨:不講話又不做愛乾脆離,法官判決駁回離婚請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灣男子與越南女子透過親友介紹相識,短短數月內便飛往越南舉辦婚禮,返台後正式登記結婚。但婚後不到2年,男子卻向法院控訴,妻子不願與他及年幼女兒共同生活,夫妻幾乎零交流,「一天講不到一句話」,甚至拒絕親密接觸,讓他痛批「這樣的老婆,有跟沒有一樣」,因此提告請求離婚。
根據判決指出,男子阿傑與前妻離婚後,獨自扶養女兒。因為女兒會說越南語,加上透過親戚介紹認識越南籍女子小蘭 (均化名),雙方未深入交往便決定結婚。阿傑表示,自己第一次到越南見到小蘭,短短2天後就辦婚禮,之後兩人於2024年在台完成結婚登記。
然而,婚後生活卻不如預期。阿傑主張,小蘭來台後不願與家人互動,假日從未一起吃晚餐,也拒絕與他發生性關係,兩人因語言不通幾乎無法交流,「1天說不到1句話」,感情形同陌路,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但小蘭則是否認,強調自己婚後一直與阿傑及繼女同住,平時也一起吃飯、生活,夫妻與孩子甚至同睡一張床,因此,才較少有親密行為。她還透露,自己曾多次向阿傑表示想上中文課,希望改善語言問題,但卻始終沒有協助安排。
小蘭更指出,真正讓婚姻惡化的原因,是丈夫阿傑某天突然不讓她進家門,她甚至因此報警求助,之後才得以返回住所。直到阿傑要求她搬離住處,她都沒有想過離婚,仍希望繼續維持婚姻。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傑在婚前就清楚雙方國籍、語言及文化背景不同,卻仍選擇結婚,如今卻將婚後溝通障礙全數歸責妻子小蘭,理由並不充分。更重要的是,小蘭其實曾主動提出想學中文,展現改善關係的積極態度,反倒是阿傑未給予任何協助。
法官指出,阿傑指控妻子拒絕共同生活、拒絕親密關係等情節,均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至於雙方分居,也是由阿傑主動要求妻子小蘭搬離,並無證據顯示妻子同意分居或有可歸責之處。
此外,法院曾兩度要求阿傑提出相關證據或聲請調查,但阿傑卻表示「如果被駁回,那就這樣」,顯示其未積極舉證。法官因此認定,阿傑無法證明婚姻已達無法維持程度,難認有法定離婚事由存在,因此,判決駁回離婚請求。
2026/05/24 08:1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400002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