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國小人行道管理不善 石塊剝落害騎士摔車受傷須國賠

台南市博愛國小的人行道石塊剝落,害吳姓機車騎士摔車受傷訴請國賠,台南地院判博愛國小敗訴,應賠償7萬多元。(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吳姓男子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晚上8 點多騎機車在台南市東區育樂街博愛國小前直行,壓到散落車道上的石塊摔傷,造成右前臂及肘挫擦傷、右手小指閉鎖性骨折等,他主張石塊是自人行道所剝落,屬博愛國小應負責維護管理。吳男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是博愛國小管理缺失,判應賠償吳男76836元,全案可上訴。

吳姓男子主張,當時他騎車摔傷後,認定是路面有石塊讓他自摔倒地受傷,是環保局維護失當,請求環保局賠償20萬元,後他又主張路上的石塊,是自人行道所剝落,而該人行道為博愛國小所管理維護,博愛國小應與環保局負連帶賠償責任,他追加博愛國小為被告,並請求賠償145060元。

吳男認為,道路清潔是環保局負責管理養護的公共設施,環保局未清除路面面石塊,是怠於管理維護;而該石塊是來自路旁人行道所剝落,該人行道為博愛國小管理維護,而博愛國小對該破損未予修繕,也有怠乎管理之責,兩單位應負國家賠償的連帶責任。

他請求賠償內容:醫療費用14570元、機車維修費用5900元、精神慰撫金124590元,合計為145060元。環保局與博愛國小都辯稱已盡管理責任,拒絕賠償。

法官審理後認為,石塊並非被告環保局清潔不實所遺留,而係屬偶發事件,該石塊散落在車道上,除非民眾及時通報,客觀上實難期待環保局能知悉並加以排除,難以認定環保局有管理缺失。

而博愛國小方面,法院認定在案發時,人行道鋪面及路緣已有碎裂、破損,並有許多大小不一的石塊散布在人行道及旁邊車道上,且博愛國小在事故發生前的113年9月16日,即已發現人行道鋪面破損,聯絡工務局勘查,到同年9月29日吳男摔車受傷事故發生時,博愛國小未能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足以認定對人行道的管理應有欠缺,應負8成肇事責任,須負責賠償吳男。

2026/05/18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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