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廢棄物流向管控機制不足及非法棄置引發環境風險等民眾高度關注議題,環境部檢討並修正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以提出相應的廢棄物管理機制。圖為高雄美濃大峽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的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以及因應近年國內廢棄物非法棄置問題,提高相關刑度與增訂處置義務人的連帶責任等。
鑑於國內面臨環境負荷超載、資源耗竭等挑戰,以及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及零廢棄願景,環境部同步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並針對廢棄物流向管控機制不足及非法棄置引發環境風險等民眾高度關注議題,檢討並修正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以提出相應的廢棄物管理機制。
本次「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含擴大責任業者範圍,即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公告範圍由一般廢棄物擴及至事業廢棄物,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的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以解決過去太陽能光電板等新興廢棄物因屬事業廢棄物而無法透過生產者責任機制管理的問題。
其次,整合現行各部會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規定。明定加工再製事業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須經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從事加工再製行為。
第三,遏止非法棄置部分,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增訂主管機關得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將非法棄置等刑罰的處罰要件由「致汙染環境」修正為「足以生汙染環境」;另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最後,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令處置義務人提出非法場址處置計畫書、增訂處置義務人的連帶責任,以及處置義務人為公司組織者,其負責人、控制公司或大股東負繳納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的責任。
2026/05/18 09:44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950913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