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1名李姓男子於民國112年間,騎車行經竹科二期擴建計畫用地時,突遭遊蕩犬隻追逐摔車倒地,造成左眼失明,訴請國賠求償151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竹1名李姓男子於民國112年間,騎車行經竹科二期擴建計畫用地時,突遭遊蕩犬隻追逐摔車倒地,造成左眼失明。李男認為新竹縣動保所怠於捕捉流浪犬,且竹科管理局未於工區設置圍籬,訴請國賠求償151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其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判決駁回李男之訴。
判決書指出,原告李男主張,112年11月間,他騎乘機車途經新竹縣寶山鄉竹科二期擴建計畫用地,遭該處群聚之遊蕩犬隻猛烈追逐,導致重心不穩倒地發生車禍,造成李男左眼眶底骨折、左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左眼失明、右肩關節活動度明顯受限、雙手握力下降。
李男控訴,新竹縣動保所長期怠於執行遊蕩犬隻之捕捉與管制,任由當地形成犬隻群聚地盤、追車吠叫;而竹科管理局作為主管機關,僅使用半阻隔非密閉式之乙種圍籬,亦未於兩側增設圍欄,任由遊蕩犬侵入車道,兩機關顯有怠於執行職務及公共設施管理之欠缺,應連帶賠償151萬元。
法官調查,依據《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遊蕩動物之處置,法律係規定「得」逕行沒入。動保所得依據現場能否掌握犬隻動態、捕捉可能性等客觀因素,衡量是否實施捕捉,具有相當之行政裁量空間。且李男並未舉證該批遊蕩犬隻在事故發生前,另有何無故侵害他人之具體事實。
另科管局部分,法官認為,原告李男並未能提出任何法律依據,證明竹科管理局有設置警示標誌或護欄義務之法律依據。
法官認為,李男雖因犬隻衝出而摔車受傷,但摔車原因可能因個人駕駛狀況等因素所導致,難認與動保所、科管局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怠於執行職務、就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事故之發生誠屬憾事,判決駁回李男之訴。
2026/05/17 11:2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7001290-26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