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陳姓男子帶哈士奇外出時未繫牽繩,犬隻突撲咬路過女子,造成左臉多處撕裂傷。台中地院審理後,判陳男拘役20日並須賠償9萬1890元。(本報資料照片)
台中市沙鹿區去年發生犬隻咬傷事件,陳姓男子帶飼養的哈士奇外出時,未替犬隻繫牽繩,犬隻突撲咬路過的鍾姓女子,造成其左臉多處撕裂傷。陳男雖辯稱犬隻當時有配戴嘴套,但法院認定該嘴套仍可張口咬合,未能防止攻擊行為,台中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20日,民事部分判賠9萬1890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事發於民國113年11月3日晚間7時許,陳男帶哈士奇到沙鹿區學德宮附近活動,當時鍾女步行經過,犬隻突然衝向鍾女並咬傷其左臉。鍾女送醫後,診斷左臉共有5處開放性傷口,其中最長撕裂傷約3.5公分,經清創與縫合治療後返家休養。
法院審理時,陳男表示,當天因有車輛按喇叭,犬隻受驚後才失控,並主張犬隻當時有配戴嘴套。他另稱,鍾女疑似想接近犬隻拍照,認為對方也有責任。
不過,法官檢視現場照片後認定,犬隻當時並未繫牽繩,且所配戴的嘴套仍留有張口空間,無法有效阻止犬隻咬人。法院另調閱刑事卷證後指出,現場並無證據顯示鍾女有挑釁、逗弄或拍照行為,因此認定陳男未善盡飼主管束義務,應負全部責任。
鍾女主張,遭犬隻咬傷後臉部留下疤痕,影響日常生活與工作,並提出醫療費、工作損失及後續雷射治療等費用,合計求償77萬8219元。不過法院認為,診斷證明並未記載需休養1個月,因此不採認工作損失;至於後續雷射治療費用,也因缺乏具體證明未予准許。
法院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傷勢程度及醫療支出後,最終判陳男賠償醫療費1890元及精神慰撫金9萬元,共計9萬1890元。
2026/05/16 19:5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600284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