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老父控兒不扶養!提告想撤贈要回房產 法官得知內幕不買單

老父怒控兒子不扶養!提告想撤銷贈要回房產,法官得知內幕不買單,因此判決敗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81歲老翁主張,30多年前將房地贈與兒子時,雙方曾約定兒子必須負責扶養他到終老,但兒子近年卻拒絕扶養,憤而提告要求撤銷贈與、討回房產。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老翁無法證明當年贈與附有「養老條件」,也無法證明兒子曾拒絕扶養,因此判決敗訴。

根據判決,男子阿光張,早在1993年就將一處房地移轉登記給兒子阿宏(均化名),雙方當時有口頭約定,阿宏必須負責奉養他至終老。阿光表示,自己已年逾80歲,沒有工作能力,每月僅靠3772元敬老津貼維生,自2023年5月起兒子拒絕照顧,因此依法撤銷贈與,要求返還房產。

不過,兒子阿宏則強烈否認,指出當年房地過戶,與父親外遇有關。阿宏表示,父親當年長期與外遇對象同住,祖母擔心房產未來落入外人手中,才協調將房地過戶給家中唯一的兒子,也就是他,藉此保全家產,根本不是附帶扶養條件的贈與。

法院調查發現,阿光早年確實曾因外遇問題與前妻爆發嚴重婚姻衝突。法官調閱當年離婚訴訟紀錄,發現阿光曾在2005年主張房地是前妻私自辦理過戶,甚至質疑涉及偽造文書;如今卻改口稱當年是附負擔贈與,說法前後明顯矛盾。

此外,阿光提出妹妹、友人及女兒出庭作證,希望證明當年確有「養父到老」的約定。但法官認為,多數證人只是轉述聽聞,未親眼見證雙方約定過程,證詞證明力不足。

尤其女兒雖力挺父親,聲稱父親當年並無外遇,父母只是個性不合離婚,但法院比對她20多年前在離婚案件中的證詞,發現她當時曾明確證稱父親長期外遇、甚至曾對母親施暴,兩次說法落差極大,因此認定其證詞可信度存疑。

法院指出,即使依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確有扶養義務,但必須是父母曾明確請求扶養,遭子女拒絕,才能構成撤銷贈與的條件。

然而,兒子阿宏多次表示,若父親有生活困難,願意與其他手足共同負擔扶養責任;反倒是阿光當庭直言,「我不要他扶養,我只要房子還我」,讓法官認為其訴訟目的並非單純求扶養,而是意圖取回房產。法官認定,阿光既無法證明當年贈與附有扶養條件,也無法證明阿宏曾拒絕扶養,因此無權撤銷贈與,判決駁回請求。

2026/05/16 15: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6000977-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