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名未成年養子長期曠課、遲到,送到私校也被退學,甚至因偷竊被送到台北少年觀護所,68歲養母認為無力扶養,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不過法院認為,終止收養並非養子最大利益,且養母是為脫免法律責任,若終止收養會增加養子偏離正軌的風險,因此駁回聲請,可抗告。(本報資料照片)
桃園市1名未成年養子長期曠課、遲到,送到私校也被退學,甚至因偷竊被送到台北少年觀護所,68歲養母認為無力扶養,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不過法院認為,終止收養並非養子最大利益,且養母是為脫免法律責任,若終止收養會增加養子偏離正軌的風險,因此駁回聲請,可抗告。
養母在102年10月與配偶共同收養,丈夫106年死亡,她獨自照顧養子。養母指控,養子每天玩手機到半夜,凌晨4點才睡覺,起床後不見得想去學校,經常曠課、遲到,而且常在學校睡覺,不聽教導,不守教規。送到私立學校後,被學校退宿、退學,原本答應去補行班也沒去,因為偷竊還被送到少觀所,去年10月才出來,自己年近70歲,已經無力管教,如果不終止收養關係,將導致晚年生活也賠下去。
養子出庭也坦承有這些行為,沒什麼要說的,同意養母主張。
法院認為,終止收養關係要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指的是養親子間的感情或信賴已生破綻,且達不能回復其應有狀態,仍應從維護未成年子女的養育及將來幸福等立場觀察。
因此法官囑咐家事調查官針對此終止收養是否已經得到養子的本生父母同意,是否符合養子的最佳利益?家事調查官認為,養母年事已高,且行動不便,獨自承受養子的生活照顧、教養與行為問題處理,過程中確實承受極大身心壓力。且養子並曾涉及竊盜、偷騎機車及危險駕車。
但家事調查官也指出,不過養子仍未成年,屬於人格、價值觀與行為模式尚未穩定的成長階段,難認已達無法矯正,或親子關係完全破裂的程度,若此時終止收養,可能使養子失去家庭支持、經濟照顧等,甚至增加再度偏離正軌的風險。
法院也認為,若在養子未成年時終止收養,會直接影響法律上的監護關係,如退學、轉學、復學等教育程序均需監護人出面處理,其他醫療、法律事件,也需要監護人行使權限。就算養母表示,願意扶養養子到18歲,提供其吃住照顧,但是監護權沒有銜接的情況下,不利養子的生活安定與即時保護。家事調查官認為,應該在既有的法律親子關係存續下,結合少年調查保護官介入、行為輔導、就學支持及生活管理等配套措施,若養子成年後,偏差行為仍存在,再聲請終止收養,是較妥適的法律途徑。
法院認為,養母承受極大身心壓力,值得同情,但終止收養關係的目的在於脫免自身的法律責任,動機已非純正,且為了一己之便,剝奪養子受扶養的權利,違背當初要照顧養子的收養動機,若終止收養,增加養子偏離正軌的風險,因此駁回聲請,可抗告。
2026/05/16 12:5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600168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