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摩鐵鎖喉猥褻少女!裝「攙扶」硬拗 法官打臉:誰扶人用勒的?

桃園一名林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少女A女後,竟趁相約見面機會,將A女及其妹妹B女帶往汽車旅館,不顧B女反抗,強行撫摸其頭部、背部,甚至使出「鎖喉」手段,行徑囂張。(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網路交友要當心!桃園一名林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少女A女後,竟趁相約見面機會,將A女及其妹妹B女帶往汽車旅館,不顧B女反抗,強行撫摸其頭部、背部,甚至使出「鎖喉」手段,行徑囂張。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與A女為網友關係,B女則是A女的妹妹。112年7月2日晚間6時30分許,林男攜同A女、B女搭乘UBER,前往桃園市某汽車旅館房間。一行人進入房間後,B女察覺有異,原本坐在椅子上保持距離,不料林男竟直接將她從椅子上拉至床邊。

B女在審理時證稱,被告先以單手拉她,見她抗拒,竟改以雙手環抱她的腰部,企圖將整個人抬起。她見姐姐已移動到床上,只好跟著坐過去。沒想到林男變本加厲,繞到她背後坐下,伸手觸摸她的頭部、背部及肩膀,她不不斷閃躲拒絕,林男竟以手肘勾住她的頸部,往後猛拉,對她「鎖喉」。

整個過程讓B女恐懼不已,所幸她的友人此時撥打視訊電話過來,透過鏡頭親眼目睹B女遭鎖喉的畫面,林男見狀才趕緊縮手。B女隨後藉故逃離現場,直奔醫院驗傷並報警。

法院審理時,林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因為B女快要從床上跌落,他才伸手拉住對方,否認有鎖喉一事,辯護人更稱就算有鎖喉,也只構成強制罪或傷害罪,並非強制猥褻。

然而,B女的姊姊A女出庭證稱,當天確實看到妹妹遭鎖喉,妹妹也有喊「不舒服」。B女的友人也證實,視訊接通時「被告的手勒在B女的脖子上」,B女表情恐慌害怕。此外,醫院診斷證明書也載明,B女受有「頸部挫傷致紅腫」,與遭鎖喉的傷勢完全吻合。

法官審酌後認為,被告與B女素不相識,卻在汽車旅館房間內對其頭、肩、背及頸部等部位進行觸摸,且曾向A女表示B女「長得很漂亮」,顯見其主觀上是為滿足個人性慾,客觀上屬猥褻行為無誤。

至於林男辯稱「攙扶快跌倒的B女」,法官當場打臉,直言攙扶應是托住手臂或腰部,豈有用手肘勒住頸部之理,辯詞明顯違反常理,不足採信。

法官痛批,被告為逞一己私慾,不顧B女反抗,對其施暴強制猥褻,毫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更造成被害人受傷,犯後又始終否認犯行,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或取得諒解,態度不佳。

不過,檢察官原主張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但法官審酌被告與B女初次見面,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或預見B女未滿18歲,因此不予加重。考量被告無前科,最終判處有期徒刑8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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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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