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起職場聚會引發的性騷擾案,出現罕見的審理轉折。(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起職場聚會引發的性騷擾案,出現罕見的審理轉折。一名厲姓男子被控在酒吧強制猥褻女同事,一審獲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雖認定厲男行為構成「性騷擾」而非「強制猥褻」,但因該罪屬「告訴乃論」,且雙方早已達成和解、女同事也撤回告訴,最終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公訴不受理」,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被告厲男與告訴人為同事關係。民國113年9月21日晚間,兩人與其他同事相約至高雄市一家酒吧聚會。席間,厲男被控趁告訴人飲酒後,違反其意願,將手伸進告訴人褲子內觸摸臀部,並撫摸其大腿,因而被檢方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
然而,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厲男堅決否認有施以任何強制手段。其辯護律師指出,從監視器畫面可見,告訴人期間不僅能自行步行去廁所,如廁後還返回原位繼續坐了兩個多小時,過程中並無掙扎、呼救或明顯逃離的舉動,顯示被告並未以違反意願的方法壓制告訴人。
一審法官採信此辯詞,認為檢方舉證不足,判決厲男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案件送至高等法院。二審合議庭仔細勘驗監視器畫面並審酌證人證詞後,態度出現轉變。
二審法官認為,厲男確實有長時間觸摸告訴人腰部、臀部及大腿的行為,且並非一瞬間的碰觸。但關鍵在於,告訴人當時意識清楚、行動自如,並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程度,現場也沒有發生強暴、脅迫等壓制性自主的強制行為。
因此,二審法院認定厲男的行為不該當《刑法》的「強制猥褻罪」,而是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其他身體隱私處罪」。
由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必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且被害人可以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調查發現,告訴人早在113年11月27日就與厲男達成調解並獲得賠償,並於114年2月3日,也就是一審判決「之前」,就已經具狀撤回告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已撤回告訴的告訴乃論之罪,法院本來就應該判決「公訴不受理」,而不是進行實體審理判決有罪或無罪。
二審法官指出,一審法院忽略了告訴人已經合法撤回告訴的事實,仍判決無罪,程序上有所違誤。因此,二審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本件公訴不受理」,等於直接終結了這起案件的司法程序。
雖然全案因程序問題落幕,但二審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厲男的行為在社會觀感上已構成不當性觸摸,確實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不過,基於「告訴乃論」尊重被害人意願的立法精神,既然告訴人選擇原諒並撤回告訴,法院就必須依法做出不受理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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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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