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高三男生偷拍女同學如廁 當場被撞見挨告結果出爐

林姓高三學生偷拍女同學女廁性影像未遂,台南地院審理後判刑8月,緩刑3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20歲林姓男子民國113年底就讀台南市某高職高三時,尾隨同班1位女同學上廁所,拿手機自廁間由下往上偷拍該名女同學大腿根部與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發出聲音被女同學發現阻止而未遂,林男走出廁所被女同學當場撞見,報警將他查辦,台南地院對林男依犯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判刑8月,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於113年12月23日13時40分許,在學校女廁隔間內,趁該名未成年的女同學如廁時,以其所有的手機1支開啟鏡頭,自廁間下方縫隙伸向前方廁間,由下往上欲偷拍該名女同學如廁時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畫面,惟因女同學聽到後方廁間傳來聲響,當場發現林男手機已伸入其廁間,且鏡頭朝上,立即伸手阻止而未遂。

女同學被偷拍後,守候在女廁外,發現林男自女廁走出,確認是林男偷拍她,回家後在母親陪同下,報警控告林男違法偷拍違反性隱私。

法官認為,林男所涉為拍攝少年性影像犯行,但未拍攝到任何性影像,係屬未遂,因此依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論罪,他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不符減刑要件。

判決指出,林男於案發時身為被害人的同學,竟為滿足一己私慾而偷拍,他雖已與被害人及家長達成和解,仍嚴重影響女同學成長過程中心理及人格健全之發展,且林男於案發開始並未坦承犯行,至法院審理時才坦承不諱。

法官審酌林男的犯罪情節、對被害人身心發展之不良影響,依其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考量,並無顯可憫恕,未予減刑,犯後深知悔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同意給予緩刑,因此判刑8月,緩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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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2:5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5002542-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