愜意搭乘郵輪,感受度假氛圍,是不少民眾喜愛的旅遊方式,但萬一遇上契約變更、退費、不可抗力等爭議該如何解決?今(14)日交通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擬訂「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當中就明確規範了各種消費糾紛情境。
以契約變更項目來說,有兩項重點:
1.航程開始前,旅客如因故不能參加,得變更由第 3 人參加,郵輪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事先揭露相關費用。
2. 郵輪公司除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外,不得任意變更約定郵輪船票服務項目內容,但經旅客同意者,不在此限。
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可歸責於郵輪公司致航程取消:
1.旅客於航程開始前解除契約,應按通知到達距航程開始之時間長短,依規定基準支付退票費用。
2.航程開始前,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航程取消,郵輪公司應退還旅客已支付之郵輪船票服務費用總額,並應按通知到達旅客時距航程開始之時間長短,依規定基準計算應賠償旅客之費用。郵輪公司於航程取消後得提出有利於旅客之替代方案,經旅客同意者,得不適用該賠償規定。
航程延誤部分,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航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郵輪船票服務費用總額除以航程日數計算。如旅客受有其他損害,另得請求賠償。
不可抗力因素部分,分為航程開始前與進行中兩種情況:
1.航程開始前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郵輪公司應即時公告並主動告知旅客航程取消、改期或變更之處理方式與相關資訊。
2.航程中,郵輪公司除應將相關處理方式與資訊主動告知旅客外,並應適時提供必要之通訊、飲食或膳宿、交通工具等服務。因航程變更,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旅客。
交通部也指出,未來不得記載郵輪船票之航程、價格、餐飲等服務內容「僅供參考」,且不得記載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收取約定之郵輪船票服務費用總額外之費用。
2026/05/14 21:01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38596&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