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評論員李正皓。(資料照/鄭任南攝)
名嘴李正皓不滿國民黨立委張智倫民國112年競選時的總幹事張國炎,在LINE群組中PO影片指他是「民進黨選舉蟑螂」、「三賤客」及具有「性騷擾前科退選」,李提告向張國炎求償,一審判決張賠償20萬元,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張就涉及公共利益之可受公評事項,經權衡尚屬適當之評論,沒有不法侵害李的名譽,判決李敗訴,張免賠確定。
李正皓提告指稱,張國炎當時是張智倫競選總部總幹事,民國112年11月30日下午3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之「積穗里大小事」、「中和莒東社區發展協會」、「中和區陽光慈善協會」群組,指他為「性騷前科退選」、「民進黨選舉蟑螂」、「三賤客」等言論之影片,足以貶損他在社會上評價,侵害他名譽,一審判決張須給付李20萬元。
高院二審認為,關於「性騷前科退選」言論部分,張的言論並未逸脫新聞媒體報導內容,而新聞媒體均具有一定聲譽,報導內容應具有相當可信度,則張辯以信賴公開資料為真實而加以傳述等語,應可採信。關於「民進黨選舉蟑螂」、「三賤客」言論部分,當時正值112年立法委員選舉期間,兩造分別協助國民黨、民進黨候選人張智倫、吳崢從事競選活動,且李曾先後加入政治理念大相逕庭之政黨,並於選舉期間表示與吳崢二人成立正義聯盟。
高院認為,「選舉蟑螂」、「三『賤』客」等字語雖有政治投機分子或造謠抹黑者、品行不端或愛耍手段等含義,屬貶義詞,但在選舉期間,政治語言具高度公共性,李自願協助參與選舉事宜,其本身經歷、品行本應受公眾檢驗,並非單純私德,自屬得受公評之事項。
高院指出,張所傳播上開言論,對李政治立場之批判,雖較為尖酸、刻薄,使李感到不快,然該言論所根基事實情狀,尚難認其係恣意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並未超過可接受的政治諷刺比喻範疇,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故衡酌該言論整體脈絡,與一般真正惡意毀人名譽者,尚有不同,判決張免賠。
2026/05/13 17:5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300391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