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緩刑男再犯!假藉看顧之便 猥褻友人未成年女

曾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獲判緩刑的男子甲男,竟不知悔改,利用友人委託看顧女兒的機會,對友人有中度智能障礙的未成年女兒伸出狼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曾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獲判緩刑的男子甲男,竟不知悔改,利用友人委託看顧女兒的機會,對友人有中度智能障礙的未成年女兒伸出狼爪,用手指隔褲猥褻得逞。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甲男與被害少女A女的父親原是朋友、同事關係。甲男先前就曾對A女犯下妨害性自主行為,遭法院判刑並諭知緩刑5年,緩刑期間自109年12月8日至114年12月7日。不料,仍在緩刑期內的甲男並未記取教訓,於114年2月間再度犯案。

事發當天,甲男前往A女位於台北市中山區的住處,受A父之託幫忙看顧A女及其胞弟。甲男竟趁機與A女一同躺在床上,以手指隔著A女的內外褲,觸摸A女的外陰部,對這名心智缺陷的少女進行猥褻。

A女案發時年僅14歲,且領有中度智能障礙證明,對於外界事物的思辨與判斷能力受損,處於無從抗拒他人猥褻的狀態。直到114年3月間,A父經由鄰居告知,發現女兒神情有異,進一步追問後才驚知甲男的惡劣行徑,隨即偕同妻子報警處理。

甲男到案後坦承犯行,其辯護人主張,甲男為中度精神智能障礙者,因法治觀念不足、一時思慮不周才犯案,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低收入戶,已與A父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甚至給予緩刑。

然而法官認為,被告前案就是在緩刑期間犯案,卻未珍惜自新機會,綜合犯罪整體情狀,難認有特殊原因或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無情輕法重的情事,不宜再依刑法第59條減刑,更不適合宣告緩刑。

判決痛批,被告為滿足個人性慾,罔顧告訴人A女身心發展未臻健全,對A女日後在婚姻、交友、兩性關係等方面造成不良影響,且被告歷經前案偵審程序,明知A女的年齡及心智缺陷情況,竟仍於緩刑期間再犯,「自應嚴予責難」。

法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父親達成和解等情狀,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量處有期徒刑10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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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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