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2026報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產生所得 別忘自行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個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例如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結構型商品等,產生之海外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該等所得資料非屬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之範圍,且不在稅額試算服務範圍,民眾於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海外所得,並依規定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不少民眾近年在投資佈局或財產規劃多會考慮到境外金融商品。賦稅署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時,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減除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後之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倘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須就差額部分繳納所得稅。海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國繳納之所得稅,得依規定扣抵基本稅額。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海外所得並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可透過金融機構寄送之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於該機構網路銀行或相關應用程式(APP)查詢海外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申報;針對海外投資所得之金額或內容如有疑義,可逕向金融機構洽詢。倘經檢視有應申報之海外所得,請於辦理114年度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期間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以維自身權益。

2026/05/11 19:21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495877?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