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協議藏殺招!結婚又離婚後翻臉 違約沒養小孩慘丟房產
一紙戀愛協議書,竟成房產官司勝負關鍵。一名女子當年與男友交往時,因男方尚在辦理離婚,雙方簽下協議書,約定若日後生下孩子,男方每月須支付1萬8千元扶養費,若違約,就必須返還女方贈與的房地產。不料,兩人結婚又離婚後,男方遭控未依約給付,女子提告追討房產。
根據判決,女子小涵與男子阿誠(均化名)於2015年是男女朋友,當時阿誠尚與前妻進行離婚訴訟,雙方為保障彼此權益,於同年簽署協議書。內容載明,等到阿誠離婚判決確定後,雙方須於1個月內辦理結婚登記。
另外,由小涵將名下房地產贈與阿誠,而協議書還約定,若是小涵在雙方尚未結婚前懷孕生子,阿誠同意每月支付1萬8千元扶養費;若是違反協議任一條款,阿誠必須無條件返還受贈的房地產。
其後,阿誠與前妻離婚確定,兩人育有一子,並於2017年登記結婚,但婚姻僅維持約2年,最終調解離婚。小涵主張,阿誠從孩子出生後即未依約固定支付扶養費,已違反契約,因此提告要求返還房產。
阿誠則辯稱,自己多年來已陸續支付超過123萬元,包括現金、轉帳、奶粉、尿布、健保費等支出,遠高於應負擔金額,認為小涵主張無理由。
法院審理後指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屬有效契約,其中關於扶養費約定,屬父母間對孩子扶養責任分配的債務承擔安排,對雙方具有拘束力。即使雙方後來結婚、離婚,或另有家事裁定每月扶養費金額,也不當然推翻原契約內容。
法官認定,阿誠雖提出多筆匯款與支出紀錄,但部分金額與約定每月1萬8千元不符,部分款項用途也無法證明確實屬孩子扶養費,另有些款項可能只是婚姻存續期間對配偶小涵生活扶助,難以直接認定為履行契約義務。
法院認為,阿誠未能證明自己自孩子出生後,持續依約按月支付1萬8千元扶養費,已構成違約。依協議書載明「違反任一條款即返還房產」內容,小涵請求返還不動產有據。因此,法院判決,阿誠須將附表所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小涵。
2026/05/10 12: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000079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