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楊姓男子在與女友小美(化名)交往期間,在住處偷裝針孔,多次竊錄女友的私密活動及性影像,直到小美誤將攝影機當作一般充電器帶走後,才驚覺遭到偷拍並報警。楊男事後以188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他在審理期間透露雙方在「包養網」認識,企圖將小美塑造成貪錢形象,犯後毫無悔意,最終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年,且拒絕給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男在東區住處客廳電視櫃、臥室等處,安裝自動錄影功能的微型攝影機,導致小美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屢遭錄下更衣、盥洗、裸露身體,甚至雙方發生性行為等極度私密的影像,直小美誤將該攝影機誤認為相機充電器,收進隨身行李,才發現裡頭插有記憶卡,驚覺自己遭到偷拍。
案件審理時,楊男矢口否認偷拍犯行,起初向警方供稱房內保險箱有鉅款,因無法信任小美裝設攝影機防盜,其辯護律師甚至在反控小美「竊取」攝影機,質疑她可能變造影像,索求高額賠償。不過,這些說法在法官勘驗證據後,皆不採信楊男說詞。
案件審理期間,楊男雖以新台幣188萬元與小美達成調解並全數支付完畢,其律師也據此請求法官給予緩刑。但法官於判決書中嚴厲指出,楊男在此過程中始終否認犯行,更藉由律師在法庭上不斷攻訐被害人,企圖將女方塑造成貪圖金錢的形象,甚至在庭上指出,兩人是在包養網認識,自己若要和對方發生關係根本不需要偷拍。
法官認為,此言論彰顯楊男抱持著「自認包養就能為所欲為」迷思,且企圖用金錢解決一切,不僅耗費司法資源,更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為使楊男深刻反省其嚴重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並打破其金錢萬能的偏差觀念,台南地院最終依《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共3罪,分別判處8月、7月、8月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扣案之攝影機與記憶卡沒收,且堅持不予宣告緩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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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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