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2026報稅/物理治療、心理諮商等收據 符合規定皆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倘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其所開立之醫藥及生育費收據,依規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而醫療(事)機構是指未加入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得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為限。

所稱「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係指未加入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凡符合「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申請條件且提出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定之醫療(事)機構。

中區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林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透過申報系統查詢當年度醫藥費用30萬元,包含甲診所20萬元及乙診所10萬元,惟未列出同年度自非健保特約之丙診所取得之醫療收據8萬元,經林君查詢前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丙診所名列「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名單中,因林君該年度醫藥費未獲保險理賠,故林君得列報113年度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計38萬元,其中8萬元須由林君檢附丙診所開立之醫療收據作為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申報系統下載查詢醫藥費用資料時,如查詢結果未列出財政部核定名單中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之醫藥費用資料,請自行檢附該醫療(事)機構開立的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

2026/05/06 14:1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485461?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