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警官與少女發生性行為、拍攝猥褻影像 遭停職判2年獲緩刑

台南市一名陳姓警務員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及拍攝猥褻影像,被台南地方法院判刑2年,緩刑5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台南市警局一名二線二星陳姓警務員去年4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名15歲少女,在視訊通話時,他要求少女自拍私處及猥褻性影像傳給他;他又約少女到旅館發生性行為,持手機拍下性愛照片存留在自己手機內,被少女母親發現報警提告,台南地院理審理後,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應執行2年,緩刑5年,義務勞務120小時,接受法治教育3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警務員於民國114年3月中到7月中,原任某分局警備隊長,此案發生後被調回市警局,檢方起訴後已停職接受調查,仍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陳員於去年4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該名15歲少女,2人經常透過視訊對話。去年4月26日到6月20日間,他多次與少女視訊通話時,要求少女自拍身體私處及猥褻性影像共5支影片、35張照片透過LINE傳送給他。

去年6月20日上午9時許,陳員與少女相約到市區某旅館開房,經少女同意,2人連續發生2次性行為,並在性交過程中,陳員徵得少女同意,以手機拍攝他與少女性交照片共5張,儲存在他的手機內。此事被少女母親發現後報警提告,經台南地檢署偵結起訴。

法官認定,陳員拍攝少女裸露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與2次性交行為,均在密接時間點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的接續施行,合為接續一個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從一較重而論以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斷。

判決指出,陳員所為違反法律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的規範意旨甚鉅,將造成受害少女難以平復之心理上傷害,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應予以非難;然念及陳員始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少女及其父親、母親成立調解且賠償完畢,少女及其父、母親均表示原諒陳員,並給予緩刑機會。法官認定陳員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予以宣告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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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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