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苗栗縣竹南鎮台積電先進封測六廠測試營運處任職的楊姓前課長,任職15年,卻在2年前,反覆以「反向刷卡」、「擅離職守」並申報加班,藉此詐得加班費跟補休時數,事後楊男被公司抓包,法院將他依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判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1萬6336元未扣案犯罪及3.76小時補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自2010年起便任職於台積電,2024年在苗栗縣竹南鎮擔任先進封測六廠測試營運處「測試針卡發展部」的課長,身為管理職且支領優渥薪資,未料,利用「反向刷卡」僅刷卡不入廠,或刷卡入廠就離開,製造「人在廠區」的假象。
楊男還申報加班,卻離開辦公處所,甚至在申報加班期間,到使用公司健身房設施,此舉,讓他詐得加班費1萬6336元及補休假時數3.76小時,但事後被公司抓包依法送辦,並於同年9月離職。
偵審期間,楊男都否認犯行,還出示,手機等對話截圖,主張工作屬性需即時聯繫,在廠外也能辦公,並非一定要坐在辦公室電腦前,強調有確實有工作事實,僅是申報方式不符規定,不具備詐欺犯意。
不過,法官未採信楊男辯詞,認為他任職15年且身為課長,多次參加公司「誠信正直」及法規課程,公司也曾公告解僱不實刷卡的員工,楊男顯然知法犯法。
至於零星事務非加班,對此,法官認為,現代職場下班後回訊、看信屬「處理零碎事務」,不等同於應受領加班費的勞務提供。
法官審酌,楊男貪圖不法私利,利用公司門禁系統、假勤管理系統,長期、反覆以「反向刷卡」、「擅離職守」及「於加班時段前往健身房」等不實態樣虛報加班,始終未認罪,且未跟公司達成和解或賠償。
法院審理後,將楊男依犯詐欺取財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又犯詐欺得利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刑5個月有期徒刑,皆可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1萬6336元未扣案犯罪及3.76小時補休,全案可上訴。
2026/05/02 07:52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32210&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