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梁姓受刑人去年在監獄房舍,趁獄友彎腰背對,整理床鋪之際,使出「猴子偷桃」,此舉令獄友不堪受辱,向獄方反映;梁男遭遇懲處,並依法送辦,法院將他依性騷擾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梁男為嘉義監獄的受刑人,2025年9月30日在房舍內,趁男獄友彎腰背對,整理床鋪之際,趁機碰觸對方私處,害獄友驚嚇轉身質問此事,事後向獄方反映此事,他因此被依法送辦。
偵審期間,梁男都坦承犯行,除證人證述,還有懲罰報告表、懲罰書、懲罰陳述意見書、監視器畫面佐證犯行。
檢方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理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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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拒絕性騷擾,請撥打110、113
2026/05/0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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