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台積電4內鬼判刑理由!最新「埃米」機密險被偷 工程師未獲原諒

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27日針對台積電(2330)內鬼案一審宣判,判處主嫌,台積電前工程師陳力銘10年有期徒刑,共犯吳秉駿等人被判刑2年到6年有期徒刑。東京威力科創女主管盧怡尹判刑10月,緩刑3年。其中,雖然陳力銘等3名工程師竊取2奈米晶片製程機密,但認為也充分配合調查,取得台積原諒,但工程師陳韋傑竊取的14「埃米」先進製程機密,為保持世界領先定位之關鍵,陳男一開始還否認犯行,迄今也未獲台積電原諒。

全案包括東京威力科創法人,共6名被告。台積電前工程師陳力銘被依國安法國安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營業秘密法一般侵害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一般侵害營業秘密罪等共5罪,各判刑2年6月、1年6月、3年、3年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工程師吳秉駿被判依違反營業秘密法一般侵害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國安法國安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2罪,各判刑1年6月、2年有期徒刑,應執行期3年。

工程師弋一平和陳韋傑被依國安法國安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各判刑2年、6年有期徒刑。東京威力科創女主管盧怡尹被依刑法滅證罪,判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自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支付公庫100萬元,參加法治教育課程6場次。

法人身份的東京威力科創,則被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之1第一項與國安法第8條第2項共5罪,應執行罰金共1億5000萬元,緩刑3年,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台積電支付1億元,向公庫支付5000萬元。

法官認為,陳力銘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主動向檢察官供出竊取14奈米晶片製程機密之犯行,因而查獲共犯陳韋傑,應有減刑、免除其刑之事由。陳力銘為求個人工作表現而犯案,造成台積電營業秘密可能外流之危險,並危及產業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安全。

但台積電曾具狀表明,東京威力科創為半導體製造設備供應商在台服務公司,並非其競爭對手,又陳力銘並未將營業秘密洩漏與東京威力科創、母公司日商東京威力科創株式會社以外之第三方,台積電表明願意接受其道歉,因此依法判處適當之刑。

吳秉駿、弋一平部分,法官則認為,2人於偵審中自白,雖造成台積電2奈米製程機密資訊可能外流,而有喪失競爭力之風險,但2人充分配合且協助調查,弋一平也協助查獲共犯陳力銘,對於犯罪事實釐清及加速偵查機關的調查,有相當貢獻,台積電也同樣具狀表明願意原諒,因此依法判刑。

被追加起訴的工程師陳韋傑則被法官認為,其所擅自重製的營業秘密為14「埃米」製程的機密資訊,為台積電半導體製程從「奈米」邁入「埃米」時代的先進技術節點,為延續併保持全球領導地位的關鍵,陳男迄今也未獲台積電諒解,依法判刑6年。

至於東京威力科創部分。女主管盧怡尹刪除陳力銘翻拍的台積電營業秘密圖檔,湮滅證據,嚴重妨礙國家司法權行使,但在發現刪除的電磁紀錄因不明原因回復後,主動通報東京威力公司,由公司將此經過記載於書面,陳報偵查機關。並於審理期間坦認犯行,之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及付保護管束。

法官則認為,東京威力科創未能善盡監督受雇人的企業社會責任。且從其對陳力銘的績效表現考核資料可見,「善用既有客戶資源取得有價值的資訊協助專案判斷」、「能蒐集到客戶與競業資訊,公司內部不易取得之訊息」等評語,顯然清楚明瞭陳力銘可能利用舊識情誼,非法蒐集不易取得的台積電公司內部資訊,侵害台積電營業秘密。

考量東京威力科創承認犯罪,積極配合檢方偵辦及台積電內部調查,盡力降低對於台積電、半導體產業國際競爭力、國家經濟安全所生危害,並與母公司、台積電達成和解,將積極檢討並建立防止措施等具體作為,依法判罰併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2026/04/2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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