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許姓海軍軍官學校專科生,2年前,偷走同學提款卡並匯3萬元到自己戶頭,再把偷來的提款卡放回對方錢包,並把贓款用來買運動彩券,事後被抓包,許男認罪,賠償3萬元達成調解,法院審理後,將他依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於2024年9月17日下午4時許,在左營區海軍軍官學校內某教室內,偷走同學放在皮夾內的提款卡,並在校內福利社ATM匯款3萬元到自己的戶頭,再把卡偷偷放回失主錢包。
許男將詐得3萬元之後,拿去買運動彩券,供己花用殆盡。事後同學發現,報警提告,許男認罪,被依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利益之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審理期間,許男認罪,賠償3萬元達成調解,並自述專科在學,家境勉持;法官考量他,認罪、無前科,達成和解與賠償,審理後,將他依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2026/04/26 11:46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28212&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