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蔣姓男子,2024年9月前往貢寮某浮潛店更衣時,瞥見更衣室隔板並未延伸到天花板,遂持手機拍攝隔壁女子淋浴影片;新北地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蔣男4月徒刑,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並表示自己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二審法官改判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檢警調查,前年9月某日上午時分,蔣男前往新北市貢寮區海域浮潛,並利用海邊店家更衣,他發更衣室的隔板並未延伸至天花板,頓時色心大起,先將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再竊錄隔壁淋浴的女子,被害女子發現後向店家反映,店員隨即報警處理,蔣男當場被逮捕送辦。
一審法官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蔣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蔣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並表示自己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且已給付全額賠償金,請求法官酌減其刑,並宣告緩刑。
二審法官認為,蔣男與被害女子素不相識,僅於同一浮潛店偶遇,蔣男趁機竊錄對方私密影像,全然不尊重他人性隱私權,考量蔣男已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完畢,認定他上訴有理由,因此撤銷改判2月徒刑;法官指出,蔣男刑期得易科罰金,無宣告緩刑之必要。
2026/04/25 15:07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27879&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