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對黃姓兄弟爆發口角,弟弟先持鐵棍攻擊,哥哥則返回住處拿出開山刀反擊,導致弟弟頸部、胸部被砍出兩道長達9公分、16公分的傷口,送醫搶救一度命危。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嫌起訴行兇的哥哥,彰化地院審理後,認定哥哥並無殺人故意,改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
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8月,58歲的黃姓哥哥與弟弟在住處旁的空地發生爭執,弟弟拿起鐵棍作勢攻擊,哥哥氣到回家拿出開山刀,衝著弟弟猛砍,弟弟則揮舞鐵棍對打,場面相當火爆。
根據監視器影像顯示,弟弟先持鐵棍攻擊哥哥左手臂,哥哥則拿開山刀揮砍弟弟左側頸部,弟弟再次揮棍打中哥哥的左側身體,哥哥阻擋並抓住弟弟右手,同時持刀揮砍,造成弟弟左頸撕裂傷9公分、左前胸壁撕裂傷16公分,弟媳聽到爭執聲趕緊衝出來將兩人隔開,哥哥才停手,警方隨後到場逮捕哥哥,並在住處查扣開山刀,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哥哥坦承持刀揮砍,但否認有殺人故意,強調是弟弟先攻擊。法官審酌監視影像,指出兩人因口角爆發衝突,弟弟先持鐵棍率先攻擊,被告返家取刀,是因為對方手握鐵棍,目的可能是提升防禦能力,並非預先形成殺人決意。雙方身高相近,被告是被棍子擊中後立刻反擊,難以刻意瞄準致命部位,扭打過程中僅兩次揮刀,且都是在遭受鐵棍攻擊之後,隨後即停止攻擊,若有殺人故意,應該有更積極的追擊行為,而非迅速罷手。
法官認定,被告在對方主動持鐵棍攻擊,反應時間極短的狀況下,出於傷害故意持刀揮砍,而非鎖定致命部位攻擊。檢察官所提出殺人未遂證明,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確信程度,故不予採認。依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被告有刻意鎖定告訴人頸部或胸部等致命部位,應是告訴人主動持鐵棍攻擊時,被告持刀揮向告訴人反擊,難認其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改依傷害罪判刑2年2月。事後檢察官仍認被告殺人犯意,提起上訴。
2026/04/22 10:39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26184&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