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童「剴剴」凌虐死亡,惡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二審分別被判無期徒刑及18年有期徒刑。兒福聯盟的社工陳尚潔也被依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罪起訴。北院審理後,今依犯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偽造文書部分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尚潔身為負責「剴剴」收出養案之社工,且為托育期間能親自進入該場域檢視劉童受照顧狀況之最重要陪伴者,自有協同兒福聯盟監督保母照護品質、追蹤劉童身心發展狀況,以防免「剴剴」死亡之積極作為義務。
陳尚潔通盤掌握「剴剴」自出生起之生長軌跡、轉換環境歷程及體檢數據之全貌,能透過「剴剴」身心變化,憑藉資訊優勢與專業知能進行調查,拼湊出「剴剴」受虐真相。陳尚潔就「剴剴」死亡結果,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陳尚潔之過失行為與「剴剴」之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且陳尚潔具有兒童收出養之專業知識,並有該領域相當之職務經歷,具備高於常人之兒童發展評估及兒虐警訊辨識能力,而陳尚潔案發時之業務量尚屬一般合理範圍,亦未因工作量過大而導致無法落實訪視或無暇查核之情事,有預見結果發生及防止結果發生之能力及可能性。
「剴剴」交接劉彩萱托育後,出現截然不同之異常行為,劉彩萱均未提出任何照片、錄影等證據以實其說,但陳尚潔不以自身專業懷疑劉彩萱說法,在毫無任何憑據下,輕率認定「剴剴」異常行為屬前保母周月照顧之創傷反應,難認陳尚潔有善盡查核、保護劉童身心發展狀況之作為義務。
陳尚潔就「剴剴」頻繁發燒、有過敏及受傷情況,非但未督促劉彩萱讓劉童就醫,亦未實際探問劉童傷勢是否獲得妥適之藥物治療,就「剴剴」異常情況,多僅以口頭詢問、復表示了解、再評估等語,但實際上根本未有任何有效作為。
陳尚潔任由劉彩萱一再以停電、小孩發燒等藉口拖延訪視,而劉彩萱見「剴剴」並無家屬前來探視關懷,兒福聯盟社工亦消極不作為,在欠缺有效監督下,劉彩萱得以有恃無恐,在短暫的3個月間,反覆而密集的以非人道之方式凌虐劉童,甚至在劉童死亡前1個月,更變本加厲升級凌虐犯行,致劉童受有全身至少42處遭受人為暴力、蓄意、反覆及長期身體虐待傷勢,最終於2023年12月24日凌晨1時31分許死亡。
合議庭認為,倘陳尚潔積極查核劉彩萱,並為追蹤、確認「剴剴」身心健康情況之適當處置,或通報相關單位介入救援,當有極大可能避免劉童死亡之結果發生,足認陳尚潔消極之不作為,與劉童死亡結果之發生,應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陳尚潔為具有專業知能之收出養社工,本應為弱勢兒少之保護傘,卻背棄職責,身為最能拼湊受虐真相與救援劉童之關鍵角色,竟消極不作為,面對「剴剴」托育前後判若兩人、身心急遽惡化之重大兒虐警訊,放棄其專業立場,盲目聽信劉彩萱荒謬卸責之詞,致使一再錯失救援劉童之機會,更使劉彩萱在無效監督下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升級凌虐犯行,使未滿2歲毫無求救能力之「剴剴」,飽受身心凌虐而悲慘喪命,其消極漠視之舉,甚屬不該。
考量陳尚潔犯後推諉卸責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剴剴」家屬達成調解或有賠償其損害之意願等犯後態度,審酌被害人家屬、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兼衡陳尚潔違反義務程度甚高,造成「剴剴」生命法益喪失及家屬終身無法彌補之苦痛與自責,犯罪所生損害甚鉅,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
2026/04/16 11:10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23339&utm_campaign=viewallnews





